各位教职工: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教〔2015〕48号)和青岛市卫计委转发《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
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予以报销,其余食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
二、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
(一) 保教费报销范围及比例
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予以报销,报销比例50%,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860元/月。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其中:保教费标准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860元/月)的,据实按50%报销;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的50%予以报销。
(二) 保教费报销分担办法
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由父母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每年6月或12月集中到财务处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保教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50%。
2.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保教费单月由父亲单位报销50%;双月由母亲单位报销50%。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50%。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50%,报销时需出具相关证明。
5.丧偶或离婚的,保教费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50%,报销时需出具相关证明。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我院参照执行。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即从2015年9月份)实施。青价费〔2008〕287号关于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工 会、财务处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