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子女入托费用报销的说明

发布单位:教工之家编辑:发布日期:2015/05/12浏览量:3225

全体教职工:

  根据鲁财综【20138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岛市托幼园费报销办法和标准【青价费〔2008 2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子女入托费用报销有关事项通说明如下:

一、报销范围

凡属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报销办法及报销标准

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报销,学校不受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家庭幼儿园(所)等名义为其开具的票据。

(一)父母为我校双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130/.月。

(二)父母为我校单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130/.月。

(三)男教职工报销单月票据,女教职工报销双月票据。  

三、报销流程

将报销票据按照财务处规范的标准粘贴,粘贴单和每张发票都需经职工本人签字,首次报销需要携带能证明子女身份、年龄等情况的证件到工会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四、审核及报销时间

  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报销。(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报销),

  五、本通知自201561日起执行。201561日前未报销的,按老办法执行。